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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月|提高档案意识,严守保密制度,高校档案保密管理知多少?

时间:2022年05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保守国家秘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档案工作就应体现保密管理,作为高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重视公文档案的安全性。

1.密级具体范围和划分

密级档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代表国家事务秘密程度的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档案法》中关于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3.高校档案保密管理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其中对高校档案工作保密管理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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