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发展需要,加强研究生分类培养,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咨询、指导和评议机构,是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教委”)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方式
第三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由理工军事类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涉及学科包括理、工、军事)、人文经管类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涉及学科包括经、管、文、法、教、哲等)、工程/应用统计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面向工程领域和应用统计类别)和其它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面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金融、翻译等专业学位类别)四个专门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7~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秘书1名。
1.理工军事类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包括理工军事学科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等;
2.人文经管类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包括人文经管等学科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等;
3.工程/应用统计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包括工程领域及应用统计类别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工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和各领域的行、企业专家等;
4.其它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金融、翻译等专业学位类别相关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主任和各专业学位类别的行、企业专家等。
第五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有关研究生培养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1.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研教委确定;
2.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研究生院结合各学院提名,形成建议名单,由研教委会议审定;
第七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变更。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职,自然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届期为4年。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学位(理工军事类和人文经管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学术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和原则要求,负责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议并监督实施;
3.审议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学术学位精品课程评选与验收;
4.审议学术学位研究生实验教学规划及相应实验设置与建设规划;
5.审议学术学位研究生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学术型精品教材;
6.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对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对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7.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规划,负责国外优质课程引进立项申请、评选与验收;
8.研究和处理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9.完成研教委布置、授权的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业学位(工程/应用统计类和其它类别)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根据需要提出制(修)订各专业类别或工程领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和原则要求,负责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议并监督实施;
3.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建设规划,包括针对各专业类别或工程领域的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两个方面的建设规划,并负责精品课程评选与验收;
4.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和校外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方案;
5.审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材建设规划,并负责对各专业类别或工程领域的专业学位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和验收,推荐出版教材,评选各类别或领域精品教材;
6.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研究及改革,对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对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7.指导各专业类别或工程领域学历教育与相应职业资格认证之间衔接方式的研究和规划;
8.研究和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9.完成研教委布置、授权的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1.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和标准;
2.制订研究生培养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培养制度体系;
3.组织各学院实施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工作;
4.组织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
5.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国际化培养等工作;
6.组织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检查、教风、学风建设;
7.完成培养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召开会议之前,先行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参加的主任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3名以上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可以向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相关议项,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秘书处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各位委员,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秘书处负责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主管培养的副院长负责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建议。修改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须经主任同意,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研教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特成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是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评估与咨询机构,是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教委”)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方式
第三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由25~2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名。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应包括学校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各一级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主要负责人,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
第四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管理处,负责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有关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的产生方式
1.主任和副主任由研教委确定;
2.委员由研究生院结合各学院提名,形成建议名单,由研教委会议审定。
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可以变更。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自然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的届期为4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查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方案,指导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
2.审议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方面的重要议题,调查、研究、分析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状况,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方案;
3.指导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监控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质量;
4.督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包括学院课程的安排与管理、教师的课程教学、研究生对课堂教学的反映、导师的指导状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能力训练、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等,推动各环节的贯彻落实;
5.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
6.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工作,监控研究生授位质量;
7.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8.完成研教委布置、授权的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职责
1.调研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工作状况;
2.制订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实施方案;
3.组织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4.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的开展;
5.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
6.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工作;
7.组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认定工作;
8.组织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会议;
9.完成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召开会议之前,先行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参加的主任会议,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3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提出相关议项,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之前,由秘书处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各位委员,并提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委员。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由秘书处通知。列席人员只对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主管学位与学科管理工作的副院长负责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向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章程的建议。修改本章程,须经主任同意,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研教委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质量保证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