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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1-11-1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因违反相关校纪校规而受到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或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来华留学本科生以及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预科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严肃认真、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学校处理申诉,应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规、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挂靠学校法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违纪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1人;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保卫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1人;教师代表2人(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担任)、学生代表2人(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视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由学校负责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一)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

(二)申诉人亲属;

(三)与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的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人员。

九条 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受理申诉;

(二)审核申诉;

(三)处理申诉;

(四)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结论,并将申诉处理结果送达申诉人;

(五)履行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应定期向全校公布委员名单。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会议采取不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学院、书院、班级、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证人材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

(六)申诉学生的签名;

(七)承诺书,保证申诉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申诉人原则上应本人递交申诉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本人递交材料的,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诉材料,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患有精神疾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提交申诉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材料起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一次性补正,申诉人未按时补正的则不予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规定期限的;

2.申诉材料不齐备且未在期限内补正的;

3.申诉人撤回委员会已经受理的申诉申请,后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申诉的;

4.委员会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没有新情况、新证据,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申诉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校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作出部门双方的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出席复议会议。申诉人因未成年、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委员会成员视情况向申诉人(代理人)、处理部门代表核实情况;

(六)委员会合议;

(七)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书面审查应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复议会议全体委员应当出席。书面审查或复议会议形成的意见获得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诉学生在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四章 申诉复议决定及送达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予以撤销;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原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的,原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邮寄签收或拒收、电子邮件到达申诉人邮箱时视为已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二十六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学院、书院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接到最终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在申诉期内可以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申诉处理办法》(西电学〔2014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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